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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:歸僑三種情形可再生一個子女

2007年07月20日 09:58 來源:中國僑網(wǎng)

    中國僑網(wǎng)消息: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(jīng)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:(1)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;(2)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6年,只有1個子女;(3)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,國內無子女。福州市人口計生委有關負責人7月15日表示,現(xiàn)行生育政策并不會改變,除了政策規(guī)定的情況以外,不允許普遍生育二胎。

  近日,社會上有一些不明政策的人傳言國家生育政策將有所松動,可以普遍生育二胎。福州市人口計生委負責人表示,計劃生育政策是中國的一項長期國策,未來十幾年,福建省人口總量還將以每年30萬人左右持續(xù)增長,穩(wěn)定低生育水平仍有相當難度。

  他重申,根據(jù)《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中的再生育規(guī)定,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條件的,目前城鎮(zhèn)人口、農(nóng)村人口、歸國華僑、港、澳、臺、少數(shù)民族、再婚夫妻有6種情況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。其中,夫妻雙方從港澳臺地區(qū)回大陸定居,時間不滿6年;夫妻一方為本省居(村)民,一方為港、澳、臺居民的,雙方婚后生育或港、澳、臺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,不在內地定居的,不計入《省條例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(shù)。(福建鄉(xiāng)音網(wǎng)/黃戎杰)



編輯:王海波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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